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6280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薀川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中川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幢11层。
法定代表人:尹奕辰。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智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