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4159号

原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法定代表人:尹奕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财,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共计1136980元,并承担返还前的利息(截止2020年9月30日利息为102143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入职原告处,任职期间负责南京浦口保障房项目事务,于2019年2月辞职离开原告处后无法联系。该项目由原告接管后发现被告以个人身份申请8笔土建配合费共计242660元汇款给自己,但该土建配合费未支付给土建方。另外,被告以尚未交付使用的电梯施工方无偿使用为条件,要求施工方免费封堵门洞,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此事下以施工方催收工程款为由,分别用王明德、张翔、***的名义从原告处结走款项894320元。被告***与**对204660元负有共同返还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返还上述款项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是润泰花园、柳岸天莺、浦口六号地块以及浦口五号地块、顶山街道大新村、桥林三期、江浦街道巩固三、浦口巩固社区项目等案涉工程的土建配合费和工程款,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案涉工程均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该案属于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才国

人民陪审员  何正俊

人民陪审员  王泓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翟 琪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