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1民初字第6295号
原告:***,1975年2月6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金龙,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984年12月18日。
被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双塘南路**天人佳园****。
法定代表人:尹奕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被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卜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