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9487号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原地区粮食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6444474N。
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燕、郑雪纯,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海亮华府**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758535666A。
法定代表人:熊书智。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万元及利息90218.33元(利息以3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3月18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8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4230元(违约金以3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2019年3月18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8日,剩余违约金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改造加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款为165万元,并约定逾期支付的工程款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后该工程又增加2万元的工程量,合计工程款167万元。该工程已于2019年3月完成施工及验收并交付给被告使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130万元工程款,剩余37万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案涉《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暨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该书面协议选择的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宋玉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