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2民初9062号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原地区粮食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6444474N(1-1)。

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杰,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旧县镇105国道西侧(中石油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6885166R。

法定代表人:邹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和袁晓杰、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6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3373.4元(违约金以2262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2019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剩余违约金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太和坟台镇中心学校综合一、二、四楼梁、板、柱加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人民币836200元,并约定逾期支付的工程款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工程已于2019年6月底完成施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61万元工程款,还余2262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因中间人马文涛迟迟不出来,我通过肉眼也无法辨认公章的真实性,所以我要求申请公章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4日,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0404,该合同载明:发包方(建设单位):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施工单位):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工程名称:太和县坟台镇中心学校综合楼梁、板、柱加固工程。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太和坟台镇中心学校综合一、二、四楼梁、板、柱加固工程;2、工程地点: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坟台镇;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死价(固定合同总价)。第三条工程造价:1、工程加固总价款人民币大写捌拾叁陆仟贰佰元整(¥836200.00)。2、检测费用贰万贰仟元整(¥2200.00)。3、墙体拆除、基础挖土费用贰万元整(¥20000.00)。4、墙体恢复费用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以上价款包含完成该工程所需的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利润、保险费用、不包含发票开具费用,且此价款为现有图纸内容的施工费用包死价。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加固工程款30%工程备料款及施工人工费计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柒拾叁元整(¥278873.00)。2、本工程施工至柱钢筋捆扎完毕,碳纤维粘贴结束,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的40%作为工程进度及施工人工费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肆佰元整(¥254400.00)。3、本工程全部结束,甲方支付乙方总造价的20%作为人工费计人民币柒万柒仟贰佰元整(¥77200.00)。4、墙体拆除、基础挖土及后期墙体恢复,按进度支付费用。5、本合同工程全部结束乙方提供加固资料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总价款10%工程款计人民币捌拾叁万陆仟贰佰元整(¥836200.00)。第六条违约责任:2、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偿付乙方违约金。上述工程于2019年10月12日通过验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出具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被告支付给原告610000元工程款,剩余2262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查询、《中标通知书》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太和县坟台镇中心学校综合楼梁、板、柱加固施工方案》、《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一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组、《太和县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综合表》、《太和县坟台镇中心学校综合楼加固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开庭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了施工,并于2019年10月12日完成验收,合同约定在完成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尾款,即2019年10月18日。但被告仅支付给原告610000元工程款,剩余226200元工程款未给付。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262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逾期付款造成的具体损失,其诉求利息及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过高,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及被告的违约情况,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10月19日以后的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30%为宜。在庭审中,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申请公章鉴定,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6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起以226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工程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由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治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畅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