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381民初2417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生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生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3月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荣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荣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负担1800元,退回原告***18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新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