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251号
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67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名下宁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690227.60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67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