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荣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玖某某(江苏)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793号
原告:玖**(江苏)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6444668P。
法定代表人:刘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港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富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842028337。
法定代表人:叶涛。
原告玖**(江苏)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公司)与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玖**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玖**(江苏)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玖**(江苏)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