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790号
申请人:玖**(江苏)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6444668P。
法定代表人:刘军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富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842028337。
法定代表人:叶涛。
申请人玖**(江苏)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邦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邦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荣邦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玖**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