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02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江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0510066T。
法定代表人:张顺洪,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1/24180176、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7月17日、到期日期2018年1月17日、出票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付款人农行椒江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谭 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