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

2021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2021号

原告:***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17122-7,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号。

诉讼代表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玲媛、周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0510066,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江平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洪,董事长。

被告:***,女,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园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