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2021号
原告:***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17122-7,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号。
诉讼代表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玲媛、周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0510066,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江平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洪,董事长。
被告:***,女,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园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