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4260号
原告: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
282770510066T,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江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生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畅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汀村东湄工业园区靠武义江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与金华畅能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山鑫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