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保6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沐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郭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忠,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谭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衣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物资储备管理局456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四五六处),住所地:澄城县
负责人:郁雷,系该单位副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沐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物资储备管理局456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四五六处),买卖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5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海杰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