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924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晶,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长丰园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75619162G。
法定代表人:谭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栋,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毅,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258。
法定代表人:陈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浩,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
书  记  员      杨俊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