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11号
原告: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901363587(1-2)。
法定代表人:常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纳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长丰园Ⅲ区5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1916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双方沟通,被告已向原告给付了工程款,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