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31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盛通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方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包三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田雍。
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佳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