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5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胜,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审被告: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名恩首府双楼。
法定代表人:薛宝军,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3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仅凭***提交的一份“详细清单”复印件,且该复印件系伪造,刻意隐瞒事实,去掉了上面的备注,就认定双方的结算价格为600元/吨,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中当庭提交的详细清单原件,以及与***的微信聊天截图,均显示该详细清单上备注有:此单价格报单只作为给管委会报价用。因为根据建筑行业惯例,建设单位只先发放工人工资,而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为了让***以工人工资的名义索要工程款,然后再交给***才出具的详细清单。因此,***在详细清单上做了备注,该详细清单上的零工、单价等均是虚假的,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因***的工程款已超付,从管委会要回的款项全部交给***。不料,***要回3万元后,携款不辞而别。***提交的清单原件和微信聊天截图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证明效力远高于***提交的伪造的“详细清单”复印件。二、***没有任何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亦没有投入使用。涉案验收证明书也是为让***向卤阳湖管委会要钱、然后交给***而出具的。该验收证明书是***制作的,其在原一审庭审中已自认。即使是***制作的,也不能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建筑质量必须由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才能认定质量合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共同签署了涉案工程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书中的施工内容已经安装完毕,工程内容经过验收均合格。***向***出具详细清单,在详细清单中载明了安装钢材的数量、单价、总价以及零工的工程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共同签署了工程验收证明书,并出具工程量的详细清单,其应当知晓其行为的后果,对于其在再审申请书中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按照上述工程验收证明以及工程量的详细清单认定涉案工程款,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康 靖
审 判 员 董 兵
审 判 员 赵 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福贵
书 记 员 郭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