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601号
原告:北京中硕恒盛国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1号院2号楼2218室
法定代表人:杜春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贻概,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明恩首付双楼。
法定代表人:薛宝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硕恒盛国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北京中硕恒盛国际建材有限公司以起诉的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硕恒盛国际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硕恒盛国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中硕恒盛国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