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上诉人延安国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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