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西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西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商初字第861号
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宁夏西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西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