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与被告志丹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志丹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5民初909号
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志丹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志丹县供电分公司,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与被告志丹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志丹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0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马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