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2财保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冻结了吉林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街支行存款18万元。2021年2月9日,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街支行XXX内存款1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刚审判员张文亮审判员王红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范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