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1071号
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两新产业园(创新创业园龙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PTJU59E。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健尔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5栋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97551410H。
法定代表人丁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健尔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健尔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