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107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000号中海凯旋门第A3幢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彦,董事长。
被告: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街内。
法定代表人:蔡佳锋,管委会主任。
原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1134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