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1民初1374号之一
原告:**县鼎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义和**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D7MA73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无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000号中海凯旋门第A3幢505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61644604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羚,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浩特市天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街三区22段444栋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561246369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县鼎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天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县鼎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向三被告及第三人主**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鼎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县鼎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