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终8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北川路。
法定代表人:刘本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城,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婷,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7元,由被上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强
审判员 宋光玉
审判员 罗增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斌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