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耀龙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7民初2182号
原告:昆明耀龙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永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锦屏镇北川路。
原告昆明耀龙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昆明耀龙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耀龙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3元,减半收取5591.5元,由原告昆明耀龙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