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82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566229736J。
住所: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0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申请执行人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云0823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58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商业银行、网络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网络查控的结果为: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云J×××××的森林人牌车辆登记;传统查控的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经询问,申请人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不愿意预交评估费对号牌为云J×××××的森林人牌车辆评估拍卖,也不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以物抵债。申请人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本院已经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