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

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361号
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鹿河村一组。
经营者:**中,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告: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爱华路延长线第二农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621962263XJ。
法定代表人:段书伟,职务不详。
被告: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耿马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佤族自治县青年路第二农贸市场西2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6MA6NEC3B7U。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耿马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38元(已减半),由原告璧山区渝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