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26执1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苏姝,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爱华路延长线场内)。
法定代表人段书伟,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云0926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吊租金1588049.00元,并承担以158804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681.00元,执行费18280.00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向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段书伟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段书伟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的车辆、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税务、工商等登记信息以及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林地使用权等登记信息及财产情况,经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云09执124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勐库冰岛国际茶城一期:3幢2-201号、2-202号、2-301号、2-302号、101号铺、102号铺、103号铺、104号铺房产所有权进行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无人竞买而流拍,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接受以物抵债。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9执1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勐库冰岛国际茶城上述房产所有权以3333222.00元价格以物抵债给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经营地为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爱华路延长线(第二农贸市场内),本院向上述基层组织调查其财产情况,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相关执行及调查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均予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926执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先萍
审判员  黄海鸥
审判员  黄 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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