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9执1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爱华路延长线(第二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段书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土戈村委会土戈连接线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琴,该公司经理。
关于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与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5846217.02元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曾于2018年12月24日以(2016)云09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了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勐库冰岛国际茶城一期约10738.56㎡房产,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勐库冰岛国际茶城一期房产:3幢2-201号、2-202号、2-301号、2-302号、101号铺、102号铺、103号铺、104号铺,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申请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将勐库冰岛国际茶城一期房产:3幢2-201号、2-202号、2-301号、2-302号、101号铺、102号铺、103号铺、104号铺作价3333222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经双方协商,债务抵消2200000元。对剩余债权,申请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与被执行人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无需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向本院提出了保全房产的解除查封请求。在债权未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本院已将自行协商及解除财产查封可能造成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案件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9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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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文明
审判员  李 格
审判员  杨银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俸正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