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2民初1302号
原告: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XX良。
原告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