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580号
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齐河县。
经营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重庆川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被申请人:陈买画,男,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申请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川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买画、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川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买画、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含车辆、设备、不动产、债权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川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买画、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含车辆、设备、不动产、债权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