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5457号
原告:**县创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PBU0W2D。
经营者:**。
诉讼代理人:**、蓝仁崧,系广西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77号德通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696486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县创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创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县创兴建材经营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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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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