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晟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583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
被告:陕西晟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
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77号德通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6964863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晟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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