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2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77号德通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696486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陕0802民初1117号案件,即原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陕0802民初111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