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7321号
原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南省隆回鸭田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祯华,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1号楼24楼(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焕南。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献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