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735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女,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儿,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文,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1号楼24楼(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焕南。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思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启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