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8205号
原告:**,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俏斌,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怡,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维港天悦花园**楼**(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焕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湘林,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张琦,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茂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