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日民一初字第05号
申请人西藏福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7月26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址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代理人何波,西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藏福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西藏福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无悖于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藏福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藏福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益西多吉
审判员边确
审判员次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