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7民初1224号 申请人:***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5636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为此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613237181820220011340),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一份做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36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84元,由申请人***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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