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891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新学。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20)晋0802执保59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20)晋0802民初76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存款1686989元。 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8民终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1428154.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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