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1372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XX后巷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撷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撷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风陵渡开发区风陵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7338428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京,男,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古蔺县XX镇XX路36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魏南大街荟萃花园北区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92204705U(3-1)。
法定代表人:路新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运城市XX区XX街173号单身楼一楼103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