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5财保1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槐南大街荟萃花园北区三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92204705U 法定代表人:路新学,董事长。 申请人***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绛县中医院应收工程款570000元予以暂停支付。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绛县中医院应收工程款570000元予以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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