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航某某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被告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5民初745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航***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槐中北路西三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396809809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平陆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槐南大街荟萃花园北区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92204705U。 法定代表人:路新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北京航***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晋0825民初7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运城分行红旗分理处的账号为505************内的60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北京航***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鑫路美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运城分行红旗分理处的账号为505************内的6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冯 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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