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5执异8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四委。
法定代表人:于永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前程,男,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邢宝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朱延军,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孙维和,男,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志鑫,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天收,男,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周英军,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庄济花,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孙文波,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忠才,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田花梅,女,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国辉,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连君,男,汉族,1959年3月19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宝迎、朱延军、孙维和、张志鑫、陈天收、周英军、庄济花、孙文波、张忠才、田花梅、***、李国辉、高连君、***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吉0605执96号案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红审判员邵长慧审判员邵长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岳 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