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5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辉,男性,1975年10月15日生,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孙文波,男性,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朱延军,男性,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孙维和,男性,1968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田花梅,女性,1963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冀桂花,女性,1962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高连君,男性,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
申请执行人邢宝迎,男性,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李兴林,男性,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张志鑫,男性,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于永良,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14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源劳人仲裁字[2014]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江源劳人仲裁字[2014]6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所欠18名申请执行人工资款320232元。由于江源劳人仲裁字[2014]68号裁决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仍无法明确执行内容且当事人之间为能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江源劳人仲裁字[2014]68号裁决书执行具体判项为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所欠18名申请执行人工资款320232元,执行内容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使执行内容明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等14人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等14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张忠刚审判员田泽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 晓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