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建梅、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初110号
原告:代建梅,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住绥芬河市。
被告: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岗区衡山路28号2屋。
法定代表人:王松尔,该公司经理。
原告代建梅与被告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代建梅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代建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建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代建梅负担。
审判员  赵庆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