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25民初24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
被告: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尔,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
被告:王德飞,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海伦市。
被告:李亚新,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海伦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德飞、李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