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225民初130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被告: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东序,黑龙江吉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 被告:***,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海伦市。 ***与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港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利港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户东序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百利港建筑公司给付砖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百利港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夏季,百利港建筑公司承建位于***猪舍工程,后该工程转包给***,***雇佣项目经理***。承建过程中,***经委托在***处陆续购买红砖。2020年9月1日经核算,百利港建筑公司在***处共购买红砖283600元,已付200000元,尚欠83600元,并承诺此款一周内结清,并为***雇佣司机***出具了欠据。2020年9月7日给付33600元,剩余尾款50000元至今没有给付。 百利港建筑公司辩称,***与我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欠据是由个人签字没有加盖企业公章,***也不是公司的员工,***也不是员工,起诉不成立。如有欠款也是个人之间的欠款,应该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不知道工程负责人具体姓名的情况下,以其名义进行起诉是虚假诉讼。欠据上写明上款系给***而非***,没有我公司员工签字**,没有提供支付货款的凭证。 ***辩称,我是证明人不应是被告。起诉理由正常,我确实在现场了,我只能证明确有此事,红砖收到过。 ***未出庭,未做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出具的83600元欠据、打款200000元记录、四份收据复印件。 百利港建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两份购销合同复印件、银行支付凭证、支出明细表。 本院在开庭审理时,宣读了对***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2021年6、7月份左右,***往崇德镇大兴村工地上送红砖,我是司机,大约送了100左右辆的车,有大车还有小车。听说给了一部分(钱),一共是280000多元。 本院根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及***的调查笔录,查明案件事实如下:百利港建筑公司与***农业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2021年在***承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由***负责现场材料和施工。期间,***雇佣***进行现场管理,雇佣***为会计,***的工资2020年由***(***)支付,2021年的工资由百利港建筑公司支付。施工过程中,***联系***提出购买红砖请求。***找到***,由***将红砖用车运至崇德镇大兴村工地,经验收后由会计***按每块红砖0.44元的价格出具了收据。2020年9月1日经核算,红砖款共计283600元,分四次通过***已支付给***200000元,尚欠83600元未支付,***将原收据收回,并重新出具了欠据,承诺一周内结清。2020年9月7日,***给付33600元,尾款50000元至今没有偿还。现***不在户籍登记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百利港建筑公司给付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百利港建筑公司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将红砖拉到百利港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现场,由会计***接收并多次支付货款,尚欠50000元没有偿还的事实,依法应予认定。***要求百利港建筑公司偿还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9月7日,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85%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如果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